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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创业者频频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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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24 | 回复0 | 2012-8-15 10: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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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一直是发展实体经济的主力军,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把重点放在推动垄断行业对民间投资开放上,给民营资本提供多方位的投资机会,必将促使民间资本源源不断地注入实体经济,为稳定经济增长提供持久动力。相对于新‘36条’的框架性规定,实施细则不仅准入范围明确,而且进入的行业更加具体,对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途径和方式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批细则对民间资本而言是重大的利好政策。
其实,在全球经济可能面临二次探底的背景下,进一步开放投资领域,引导民营资本投资将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将为我国应对这场全球危机提供支撑。
那么为什么民营创业者为啥频频受伤呢?
国有企业被定位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且“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民营经济,只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在很多领域,民营经济是法律不允许存在的,国有经济则是需要“巩固和发展”。
文字上的差异可以通过修改法律而予以消除,隐藏在部分公众内心深处的歧视则一时难以抹平。实际上,民营经济现在还是受到各种各样的非正式的歧视的。那么,部分公众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原罪论”。原罪可能是针对民营经济最常见的一个批评。所谓原罪,大意是指中国的民营经济在发展初期,大都有与当时法律法规不符合的行为。此类的不法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身份的不合法,即按照当时的法律,根本就不允许民营经济的存在,所以就有各种各样“戴红帽子”的现象;二是民营企业在诞生初期,往往存在着诸多偷税漏税、投机倒把等行为。
其实,有关原罪的各种指责实在没有意义。如果是因为身份的不合法而产生的民营经济,实际上这笔账并不能算在民营企业身上,而应该反思当时的制度。有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正是计划经济的失败,才使得这一体制下的农民被迫通过“摁手印”的方式来改革。从这个意义而言,这是当时制度的原罪,而非民营企业的原罪。
就如最近轰动的“盐湖案”来说,我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层面均未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设置门槛。而现在拿投资身份说事,是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是对企业法人合法投资权利的非法限制和剥夺,这种投资门槛的设置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把张克强盐湖案定为诈骗案更显得牵强。而华美收购深圳兴云信,与投资盐湖集团在商业运作上是2个不同的商业行为,所以并不能把两个商业行为混为一谈。
二是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如果说“原罪论”属于部分公众对于民营经济的一般印象,那么道德风险则是不少专业人士——包括政府机构和其他国有商业机构在内的人——同民营企业打交道时做出的额外防范。
再拿盐湖案来说,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兴云信代替华美丰收、禾之禾、王一虹信托持有股权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本案立案后,盐湖集团却搞出了一个‘只与国有企业合作的企业文化’,显然是临时找的借口。
其实,针对民营企业的道德风险无处不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侵吞国有资产”等罪名,使得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的商业交往时往往需要额外地小心,生怕因为一个细微的环节而业务大受影响。商业交往中实施合规性审查本身并没有过错,如果仅仅因为对方的身份限制而予以额外的注意,这就不正常了。
因此,国企日子好过时拒绝民间资本,国企经营困难时笼络民间资本,这种现象,与“经济形势乐观时淡忘改革,经济形势严峻时呼唤改革”具有高度一致的同构性,两者纠结在一起,演绎着颇具中国特色的改革迷局。这种局面的出现,既有传统发展模式所形成的路径依赖在作祟,也和改革者迈向市场化方向的脚步不够坚定有关。放弃对国企的溺爱,矫正对民资的偏见,让两者以平等的姿态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公平竞争,应尽快成为深化改革的战略方针。只有超越利用民资助国企脱困思维,善待民间资本的主体地位,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才会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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