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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关于王廷江事件的法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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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733 | 回复1 | 2004-12-3 0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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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闹事、手下打人事件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网民大多对王廷江的恶劣行为给予谴责。而很少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所以也就少了些理性。
  综合各方面的报道,可以推断出王闹事的大致过程:王廷江从乘坐山航“广州-临沂-青岛”的航班,从广州飞往临沂。由于广州到临沂的机票为1100元,比直达青岛的机票反倒高出400元,所以作为商人的王廷江买了直达青岛的机票,并企图在临沂降落时下飞机。而恰恰山航的工作人员掌握了王的这种动机(据说此前已为此两次发生纠纷)。据山航的工作人员说:“为了避免青岛乘客误下飞机,在这条航线上一直例行下飞机检票手续。”到临沂降落后,王廷江持登机牌下飞机,空姐要求检票,王便骂了空姐一句;空姐让王说话文明点,王又“推搡了一下胸部”。空警张强前来制止,在明知王是人大代表的情况下,将王铐住。后王廷江的儿子等10余人(他们如何得到消息,现在还不得而知),砸坏了候机厅安检门玻璃,闯入机场,上了飞机,将王的手铐打开(怎么打开的也不得而知),然后将张强拖下飞机,殴打致轻微伤。后王廷江与肇事者离开机场。
  表面看上去,这是一起人大代表机场闹事打人的事件,但从法律上具体分析起来,其实涉及了多个法律关系:
  1、远程比近程票价便宜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将临沂至广州近距离的价格,定得比远距离(青岛至广州)票价高出几百元钱,是不是一种“歧视性霸王规定”,是不是合法?航空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市场规律使然。青岛机场有多家航空公司的航班,所以打折;而临沂机场是山航垄断,所以不打折扣。本人认为,这种票价规定是不妥的,违反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我国尚未颁布《反垄断法》,但在《反垄断法》送审稿里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
  2、乘客买了全程的票,有没有中途下飞机放弃乘坐的权利。在乘坐飞机这种托运合同行为中,作为托送人的乘客支付价款、购买机票,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运抵目的地,而乘客主动放弃乘坐,算不算违约?不算,因为是放弃的是自己的权利。《合同法》第60条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没有任何规定当事人必须完整享受权利。而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呢,从逻辑上讲是不侵害的,反而会减轻航空器的负担,是对航空公司有益的事。但对于这个航线来说,事实上会是“侵害”了航空公司的利益。造成航空公司损失的原因,不在于乘客中途放弃乘坐,而在于航空公司票价设置上漏洞。所以,航空公司阻止乘客中途放弃乘坐飞机是违法的。
  3、乘客是不是负有下飞机时接受检票的义务。这起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下机检票。《民用航空法》第109条规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我们知道,上飞机肯定是要检票的。托运人有义务接受检票。而下飞机是不是也一定检票呢?现实中的情况,多数情况下,下飞机是不检票的。乘客有没有下飞机也接受检票的义务?航空公司增加了这样一道手续是不是合法?这有待探讨。航空公司给出了“为了避免青岛乘客误下飞机,在这条航线上一直例行下飞机检票手续”的理由,那么航空公司检票只是为了向乘客提供服务,按他们给出的理由,这种检票是不带有强制性的。
  4、给王廷江戴手铐是否合法。首先明确一个前提,飞机是在停泊中,若在飞行中出现闹事行为,空警为了保证飞行安全,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控制,即使是人大代表,也是完全合法的。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105和106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92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复杂性在于,争执发生于乘客下飞机的时候,起因又是因为下飞机检票。面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骂另一方当事人,并“推了胸部”的情景。空警作为执法者,对这起纠纷的处理是否恰当?是不是有必要给人戴手下铐?是不是属于滥用职权?本人认为,空警张强采取的处理方式是不恰当的,虽然算不上滥用职权,但至少缺乏执法的艺术性,导致了矛盾的激化。而在已经知道王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情况,仍然为其戴手铐,已经违反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规定。当然,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是有限的,在人大代表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危害飞行安全)的情况下,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但王的骂人和推搡行为还构不成危害飞行安全。
  5、王廷江的儿子等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有关报道称,王的儿子等人闻讯后,砸坏安检门玻璃、冲入机场、闯入飞机、殴打执法人员致轻微伤。根据《治安处罚条例》,以上行为属于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情形,可作治安拘留15天,200元以下罚款处罚。但该案复杂性在于三点:一是带有聚众性质;二是属于扰乱民用机场秩序,带有一定特殊性;三是殴打的对象是正在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有暴力抗法性质,所以性质就重了一些。是不是构成刑法相关条款中的“情节严重”,这有待探讨。当然,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首要分子。王廷江在打人事件中负什么责任?如果以上行为是
楼主热帖
芜晴 | 2004-12-3 16: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廷江机场闹事已是第三次
山东省委督察殴打空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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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f365.com 2004年12月2日 11:40 合肥晚报

本报综合新华社、北京青年报报道 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督查组1日赶赴山东临沂,督促相关方面对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农民企业家王廷江参与打骂飞机乘务人员一事进行认真调查。临沂方面此前进行的初步调查说,这是一起因验票纠纷引发的影响机场治安秩序的治安事件。据山航有关人士透露,王廷江在临沂机场闹事,已经是第三次。

据临沂方面初步调查,11月27日22时许,山东航空公司由广州经山东临沂前往青岛的SC4672次航班停靠临沂机场时,乘坐这一航班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临沂江泉华盛集团董事长王廷江因对乘务员要求其出示机票的做法不满引发争执,王廷江先是骂了一名女乘务员,后与值班空警张强发生争吵、厮打。随后,空警张强用手铐将王廷江铐住。约半个小时后,王廷江之子闻讯带领20余人赶到机场,砸碎候机大厅安检现场与隔离区之间的玻璃门,不顾保安人员的阻拦,从验票门冲向停机坪,并强行登机,将张强拖下舷梯进行殴打。经法医初步鉴定,空警张强伤势为轻微伤,乘务员李雪莲右肘有皮下出血。

记者昨日下午赶到青岛市立医院,并顺利找到了张强所在的病房。而据张强的父亲称,医院初步诊断张强为脑震荡、左手中指骨折、左眼视力受损,由于被人强行从飞机上拖下而导致身体左侧大面积擦伤。

据山东航空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王廷江在临沂机场闹事,这已经是第三次。只不过前两次没有这次厉害罢了。他说,山东航空公司一直很低调,不主动对外宣传。

山东省督查组一位成员对新华社记者表示,他们将督促临沂有关方面展开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清事件过程,明确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使事件得到依法处理。




这样的王八蛋,只要认真查,查不出问题老子去坐牢。
我的博客:http://blog.daqi.com/w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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