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件情况,绝大多数网友对护士的行为报以了深深的同情,觉得护士救活了一个生命,并托付给可靠人家抚养,应该是公德无量的好事,应该属于社会的正能量。可是最后却被刑拘甚至被讨要罚款,觉得护士太冤了。 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情应该从医学、法律、伦理、情感四个方面看这个问题。 1、从医学上 首先,胎儿在引产前,基本上应该在宫内已经死亡,娩出后的活体会不会因为药物或其他因素导致潜在的健康威胁,还是一个未知数。 2、从法律上 怀孕28周以后的孩子,理论上讲在引产后都有存活的可能,所以,一旦孩子离开母体仍然存活,孩子就已经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独立的人,就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就这件事情而言,孩子离开母体后并没有死亡,母亲在这一刻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第一监护人,不管她愿不愿意,也都享有知情权和抚养权,他人无权私自处理孩子的去留,所以,虽然母亲不打算养育这个孩子,但存活事实一旦形成以后,护士的行为就已经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3、从医学伦理上,有些国家规定不准在胎儿进入可存活期后实行人工流产,但因我国尚无相关的政策规定,所以,孕妇有自愿引产的意愿时,医生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不违反国家的政策。 但是如何处理晚期人工流产上面临的胎儿、母亲、家庭等的冲突上,就让医务人员感到非常为难,也涉及了一个医学道德问题,如果胎儿离开母体后是活体,而产妇并不打算留下的时候,只能放任刚出生的婴儿死亡,因为一旦有了医生的私自救治,后续医生将面临不胜其烦的法律和社会问题。 医学伦理学原则: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公正。可是谁来保证引产下来的活体儿的利益呢? 就本案来看,护士的救治符合伦理学的原则,但却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4、从感情上 虽然是家属“遗弃”的胎儿,但毕竟胎儿变成了婴儿,要想即不伤害母亲又能救治婴儿,还能尽最大可能避免众多的繁琐问题,隐瞒事情的经过就行了人之常情,皆大欢喜。 即解决了母亲不愿养育的意愿,也救助了一个可怜的孩子,还解决了一个家庭的不能生育的问题。 综上来看,护士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所以,盲目的褒贬这件事情,无论对于护士、引产母亲还是对法律的判决都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