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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高尚的“主流”也不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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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940 | 回复0 | 2007-9-19 06: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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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这样的字眼是一种宏大叙事式的语言,在普通受众的认知中,“主流”几乎具有先验般的正确性。自古迄今,谁也无法忽视“主流”在浩瀚历史中的作用,尤其是“主流”的价值观。诸如“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认知,一度在全民族的血脉中流淌,而个人则沉寂在一旁,为宏大叙事“添砖加瓦”。



              然而,任何一个“主流”,都是历史中的“主流”,它们必定随着历史的变迁而颠簸沉浮。在这样一个越来越强调个人合法权益的时代,“个人”正逐渐被“发现”,而社会却因为多元而愈加自内而生出光彩。在公私领域之间,新的理念日益获得人们的共识:个人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为代价,而集体的利益又怎能以损害个人的合法利益为基础呢?



              在过往的话语体系中,个人在国家和集体面前是微不足道的,当国家和集体有需求时,个人应当牺牲自身的利益。不能低估了这几句话的威力,我们在涉及到房屋拆迁、土地转让等等施政环节中,常常能窥视到它们的如影随形。湖南省衡阳市的商人冯卫东最近也被“集体利益”的“主流”话语击中了。他花35万元买下一倒闭厂885万余元的“债权”,本来以为会赚一笔,后来发现这笔“债权”大多数并不存在,是农业银行为了剥离不良资产“造”出来的。面对公然的造假,农行方面祭起了“主流”的大旗,将农业银行当初的造假行为归结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告诫道“这件事情要看主流”。



              看什么“主流”呢?难道为了维护农行的集体利益,为了维护他们口中的“国有资产不流失”,就能够逾越程序大开造假之门,大损无权者的个人本应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吗?难道擎起所谓“集体利益”的大棒,而不管这种“集体利益”是否合理、合法,就可以让个人有理无处讲、有苦无处诉吗?难道假集体之名行部门之私利的事情还少吗?



              在很多时候,集体利益并不天然地高于个人利益,尤其是在社会分层加剧、逐步形成各色各样的利益集团的时候,今天的集体利益与计划时代早已大不相同。我们可以提倡个人为了集体利益奉献一切,但不能提倡集体主动去命令甚至强迫个人来奉献。越是个人被尊重的社会,集体才越是健康。不论再高尚的字眼,不论再伟大的表述,都不能用来强制性地剥夺任何人的被法律所保护的个人正当权益。



              商人冯卫东因为银行造假而无辜失去了合法财产,农行却用“要看主流”这样的大话语立于“不败之地”,实为现代法治社会之不堪,实为现代市场经济之不幸!好在我们有宪法和《物权法》可以期许,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只要合乎法律,都会得到保护而不受侵犯。西谚说,“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表达了在合法的个人利益面前,即使无上的权威,也不能擅权的理念。个人的合法财产,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一样,既然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就不能被任何权力——无论是商业权力还是政治权力——所逾越法律、强制剥夺。



              维护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幸福生活。宏大叙事让步于个体关怀,个人的逻辑得到尊重,强权的逻辑遭到摈弃,一种深植于社会肌体的力量才会蓬勃开来。这样的社会才会因个人的生动而前途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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