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被抢了:保持理性还是保持血性

[复制链接]
查看5364 | 回复0 | 2007-9-22 07: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
8月16日下午,广州市番禺区市心路北段,一辆商务车司机刚刚洗完车,就在司机站在车头处看车时,一辆摩托车从司机身后冲过,坐在后座的男青年一把抓向司机的后颈,刹那间,司机脖子上的金项链已经到了男青年手里,随后,摩托车绕过了商务车向远方逃逸。

这是广州再寻常不过的一次飞车抢夺,但却因被抢司机的驱车追赶而变得不寻常。一段只有两公里左右的公路追逐以一宗交通事故画上了句号———“飞车党”的摩托车支离破碎,车上的两个人当场死亡;商务车车头一角碎裂,一人负轻伤。

虽然具体的案情警方仍未公布,具体的事故责任也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这位被抢司机所采取的私力救济方式却引发公共舆论的广泛关注。在网上,有超过9成的网民用投票、用跟帖坚定地支持这位勇猛的司机。普通民众更愿意在一种普适的道德观下观察被抢者——而不是行抢者——的命运,这种对他人的观察背后又源于对自我的关怀。而在评论版面上,则更多是一些理性的法律人,基于法律的抽象规定向读者介绍“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细微区别。网民的感性表达与评论的理性省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学理上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并不难解释,实践中要辨别是否“防卫过当”却颇需要些司法智慧。以“飞车抢夺”为例,最高法院曾于2005年6月间专门下发了一份《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列明三种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均与“飞车行抢”相关联。2006年2月,广东省公、检、法也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飞车抢夺”行为的定性区别,原规定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按抢劫罪处理的4种特定情形,在《意见》中扩大至7种。这种定性对行为人的影响在于,抢夺罪一般处3年以下刑罚,最高刑为无期;而抢劫罪一般处以3年以上刑罚,最高刑为死刑。

我注意到有些法律人从“抢夺”的字面意思出发,来生硬地解释对抢夺者的正当防卫。但不可回避的是,在典型的飞车行抢案中,受害的往往不只是当事人的随身财物,更包括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的随身财物和携带人通常具有某种人身依附性,行抢财物的同时也将置被害人于危险的状态,“抢”的指向已不仅仅是财物,还包括了被害人的人身。而“抢夺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则是“无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

只有认识到“飞车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乃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都产生了威胁,我们才能在此基础上运用“正当防卫”的相当理论。以此次的“番禺事件”为例,行抢者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终了?其性质是否已转化为推动?被抢者的飞车追赶是否为当时的不二选择?又是否可视为“正当防卫”?这些都应在具体的事件细节中,结合法律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至于行抢者的死,并非“防卫过当”的标尺。对被抢者而言,保护自己财产的可行选择就是驾车逼堵:追的意图在于抓住行抢者,而并不在对方的生命。有不少以理性自居者对驾车追赶的被害人提出了在我看来过高的道德要求和技术要求。他们怎么就没有去要求行抢者——如果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健康的话,为什么不停车放弃逃跑。行抢者当然罪不至死,但生命健康权首先应由自己去珍重,而不能奢求他人的保护。

两年前,成都曾发生了一起颇让人关注的类似案件。一位见义勇为的司机因驾车追赶飞车行抢的一辆摩托车,而致行抢者一死一伤。该司机后被行抢者告上法庭,2005年12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伤亡后果是抢劫疑犯罗军等人为摆脱追赶而高速行驶造成的,认定判决司机无罪。据说,当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时,旁听席上响起了震耳欲聋的掌声。
楼主热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149

主题

292

回帖

1万

积分

光彩陆离

精华
17
猫币
0 ¥

花街◆2007十佳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