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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
崔书君(孔丙己)
据《中国青年报》8月10日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即将出台。
这是一则关于对确认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发布,再一次使“国家赔偿”这个概念深入人心。并且进一步使它有了更为健全和成熟的依照。让人们对国家法制建设的更加完善和更加文明充满信心。这可以说是我国的法制和人权的更大发展的表现。
无独有偶。同日(8月10日)的中央电视台一套12:40的《今日说法》栏目也播放了这样一件有关国家赔偿的案件:一个非法制造和储存鞭炮者,他储存在家里的鞭炮发生爆炸,炸死了包括他的家人,邻居和政府人员,执法人员在内共十八个人。因此他被判处无期徒刑。他也要赔偿那些被炸死者。他被判无期图形这本来是没什么争议的,他也是罪有应得。但是在赔偿责任上,发生了争议。犯罪分子认为,因为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在被政府和执法人员查获和搬运的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安全知识而违法操作。所以政府和公安局要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自己的家人。最后,他胜诉了,获得了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制社会,文明社会才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在封建国家,专制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文明更完善。确立国家赔偿和确认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有效地实行和执行国家赔偿,是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的。
首先,它代表着国家的法制形象。它告诉人们,无论穷富,无论官职大小,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还是国家,都要受法律的保护和惩罚。国家执法机关可以执法,但也要守法。它可以保护你,但如果它有错误甚至违法,也应该给你赔偿。
其次,它保护弱者,也保护强者。它保护好人,也保护坏人。换句话说,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他是个犯罪分子,他也拥有没被法律剥夺的权利。即使他是“坏人”,他也有应该有的权利。他坏,不等于他什么也没有了。这样,法律才会让人觉得不仅有惩罚,更有保护。
再次,它会让国家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知道,自己拥有某些权利,但不是一切权利的化身,执法不是“执尚方宝剑”。但它会使百姓有“有了法,就有了尚方宝剑”的思想,它会使民告官,百姓告政府,政府和国家机关道歉和赔偿成为可能。
最后,赔偿是对别人应得的补偿,它不允许有“利息”和回报。但是“国家赔偿”这项法制文明的突出表现,却会给国家,给法制建设带来极大的利息和回报,那就是国家的法制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让民众拥护,维护和遵守,越来越让人感到信任和敬畏。
新闻来源: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8/10/content_174861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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