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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某份判决书有感,纯为调侃,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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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5079 | 回复4 | 2007-9-9 01: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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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市乱弹区人民法院

2007)乱民一初字第1

原告就江市政府。
被告军队。
   原告就江市政府与被告军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就江市政府称,1998年,被告不小心打了个喷嚏,引发了大洪水,并导致大堤决口,导致原告人民财产遭受损失。因原、被告未能在天边治安分局南天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0亿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军队辩称,被告当时抗洪救灾是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引发的洪水。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998年常江流域发生了一次大洪水,并使就江大堤决口。军队前去抗洪,最终堵住了决口。期间,就江人民因洪灾产生了财产损失。
洪灾发生后,天边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南天门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打了个喷嚏发起了洪水。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洪灾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洪灾的南天门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打了个喷嚏引发了洪水。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太白金星出庭作证,证人太白金星证言主要内容:1998年他看到了原告人民在洪灾中财产受损,被告进行了抗洪和捐款等救助;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申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10万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救助捐款。
   审理中,对洪灾责任及谁引发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是被告打了个喷嚏引发的;被告认为其没有打喷嚏,其抗洪和救助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受损财产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天堂毛估评估中心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被评估人发财产损失了10亿元。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财产损失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太白金星的当庭证言;南天门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评估的评估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1998年原告洪灾中财产遭受损失,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是否为被告引发洪灾,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打喷嚏引发了洪水;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被告是否打喷嚏引发了洪水。
本院认定是被告打喷嚏引发的洪水,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遭受洪水的原因除了被告引发的外,还有自然灾害等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自然灾害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被告引发的情形。人发受洪灾后,一般首先会确定谁引发的洪灾、辨认嫌疑人,如果嫌疑人逃逸,作为受损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朗朗乾坤,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引发洪水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在洪灾发生后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从常理分析,其引发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洪水不是被告引发的,他们干什么冒着生命危险前去抗洪?如果被告是见危救助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引发洪灾的人,而不仅仅是抗洪救灾;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人民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人民自己抗洪救灾,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而是不顾一切地救人民于水火之中,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南天门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虽然这份笔录是事后补制的,他不能因为原告家人中有人是民警就不相信。被告家人也可有民警啊,谁让你没本事呢?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被告引发的洪灾。
   2、被告申请的证人太白金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说明洪灾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不是被告引发的可能性。证人太白金星当庭陈述其本人当时没有看到洪水到来的过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受灾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证明原告受灾的具体原因,当然也就不能排除被告引发洪灾的可能性。
   3、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救助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救助,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救助的主张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人民10万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为了灾民生活的救助捐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捐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捐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天堂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生活的情况下,由其捐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引发了洪水,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告引发的洪水,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捐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二、原告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
综上,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0亿元。
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
根据前述分析,原告系在被告引发的洪水中受损,原、被告对于该损失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侵权法诸原则确定。
本案中,被告不小心打了个喷嚏,引发了洪灾。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据《天堂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天庭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军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就江政府4亿元。
被告军队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天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万元、其他诉讼费5000元,合计1亿元由原告就江市负担7000万元,被告军队负担3000万元。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在履行时一并将该款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堂中级人民法院。
    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七年九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XX
楼主热帖
乐逍遥 | 2007-9-9 01: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 本帖最后由 乐逍遥 于 2007-9-10 02:32 编辑 ]
狐说八刀官方服务团队 | 2007-9-9 09: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该出自乱弹广场吧
花街水酷名人堂,杰出贡献用户 | 2007-9-9 1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称是那个什么 彭宇事件。当里个当。。。
小腾哥 | 2007-9-10 15: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这叫一绝吧!
一年老一年,一日没一日,一秋又一秋,一辈催一辈,一聚一离别,一喜一伤悲。一榻一身卧,一生一梦里。寻一夥相识,他一会咱一会,都一般相知,吹一回,唱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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